内蒙古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有效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是指分布在各学院(含学校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下同)的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大型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设备等。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

第三条 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外,所有单台(套)账面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均应当实现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校级共享平台,30万元-50万元的纳入院级共享平台,鼓励 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机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健全完善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开放共享平台及共享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负责仪器设备闲置调剂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院作为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设备的运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实体平台建设、明确实体平台分级管理职责,制定大型仪器使用的管理规定并及时发布可开放大型仪器的信息,制定共享仪器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分配本单位共享服务收入,合理配置分析测试人员岗位、明确每台大型仪器机组,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机组是开放共享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所管理仪器的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技术开发等信息发布和维护,做好大型仪器操作规程制定、人员培训、使用预约审核、接样测试、运行登记、计费结算、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及非营利性原则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情况,结合学校实际,由机组制定,经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学校为各学院设立“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收入”账户。

第十条 各单位共享服务收入,按照如下比例分配:

(一)10%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校院两级仪器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含软硬件)等。

(二)90%返还转入学院账户,用于仪器维保维修、升级改造、实验耗材、人员培训、劳务报酬、考核奖励及其他大型仪器共享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凡我校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以及校内人员培训、仪器调试、功能开发的,不予收费。

第十二条 机组不得私自提供测试服务,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责令其补齐差额并在全校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分析测试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各学院大型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逐步提高分析测试人员岗位配置比例,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制定分析测试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和其它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稳定分析测试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分析测试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分析测试人员紧缺可从聘用兼职人员,经费从共享服务收入中支出。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操作实行培训考核制度,由学院对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操作仪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具体分为机组总结、学院考核、学校核查3个阶段。机组负责人按年度对所负责仪器使用管理情况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等工作,按时将总结报学院考核小组。学院负责对机组的共享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对综合考核结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上报工作组审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学院,在年终绩效核拨时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院,绩效核拨时予以核减并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长期(二年以上)不能发挥作用、机时利用率低于300小时/年的大型仪器,由有关部门对其后续仪器设备申购给予暂缓处理,暂缓或减少该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后续设备经费投入,并作为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要性论证的重要参考因素,必要时报经工作组审议通过后,进行校内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和机组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填写各项数据,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上级管理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内大发〔2017〕48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